建设好网络空间共同家园******
作者:王禹欣
枕水江南,网通天下——世界正式进入“乌镇时间”。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将世界变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把这个家园建设得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增添强动能,深刻洞察数字技术发展趋势——
数字经济是重组全球资源要素、重塑经济发展结构、改变全球格局的关键力量。在“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精品案例”发布展示上,来自全球6大洲的12个精品案例,展示了数字技术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与文化互鉴、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生动实践;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发布活动中,全球知名互联网企业、通信及ICT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展示了5G/6G、IPv6、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超级计算、数字孪生等领域的丰硕创新成果。当前数字经济发展正汇成时代发展的浪潮,万帆竞发、百舸争流。必须立足科技前沿、把握历史主动,方能以数字化激活互联网发展新动能、带动新发展,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世界人民。
搭建大平台,深化全球互联网交流合作——
本次大会从合作与发展、技术与产业、人文与社会、治理与安全角度出发,汇聚前瞻思考、共享真知灼见。在保留“一带一路”互联网国际合作论坛等传统特色论坛基础上,本次大会聚焦互联网关键资源、弥合数字鸿沟、人工智能与数字伦理等新趋势、新热点增设新论坛,充分探讨全球互联网发展中的重点议题,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搭建全球互联网共商共建共享平台,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为世界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构建新秩序,筑牢网络空间共同体意识——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在网络强国战略指引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不断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本次大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蓝皮书的发布,为建立什么样的网络空间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不断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迈进。
聚焦数字赋能、携手共创未来,面向未来,唯有不断加强对话交流、深化务实合作,充分激发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打造融通共赢的发展生态、构建公正合理的治理体系,才能不断夯实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基础,携手共建全球网络空间的共同家园,走出一条充满希望的全球数字发展之路!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09版)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