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博物馆里的“兔文化”******
走进沈阳博物馆一楼大厅,就能看到“百兔图”。这100幅兔子形象的画,是由100位小朋友在“寻找国宝里的小兔子”文化专场活动中画的。沈阳博物馆社教部主任姜欢表示,博物馆通过举办系列活动,营造浓浓的新春氛围,同时普及生肖文化、传播生肖故事,让孩子们在趣味活动中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
百名小朋友,共绘“百兔图”
“寻找国宝里的小兔子”系列活动,是沈阳博物馆在兔年春节来临之际精心策划的,通过“送福、画兔、寻宝”等丰富多彩、年味十足的文化活动,让观众享受博物馆送去的“文物新春礼”。其中,“沈博邀您画兔”是专门为全市青少年学生打造的文化专场,1月11日至15日每天一场,通过多个活动环节,带孩子们了解家乡沈阳的历史文化,感受城市博物馆的文化魅力。该活动一经推出,便受到观众们的喜爱,报名异常火爆。
活动中,中小学生在社教老师的带领下,开启“兔年讲兔、共绘百兔、穿越寻兔”之旅。目前摆放在博物馆一楼的“百兔图”,就是孩子们在活动现场绘制的。“在社教老师发问、孩子们举手参与的过程中,《嫦娥奔月》、兔年生肖等故事都会深入孩子们心中。大家凭借着自己的想象,画出了属于这个春节的兔子。”姜欢说,将这些画放在馆内展示,也是为了激励孩子们积极走进博物馆。
穿越千年,寻找文物上的小兔子
“寻找国宝里的小兔子”系列活动中的“重头戏”,自然就是“穿越寻兔”了。活动中,孩子们一边听社教老师的讲解,一边认真欣赏每一件文物。
“找到了,找到了!”在五场文化专场活动中,姜欢最喜欢听到孩子们找到“小兔子”时欢欣鼓舞的声音。这个兔子的形象,出现在沈阳博物馆的“镇馆之宝”之一——辽代白釉黑彩梅瓶上。据了解,每场活动大约有30组家庭,孩子们找到兔子后,会非常激动地告诉社教老师,其余孩子也会一起围过来仔细欣赏,他们的眼神里充满了求知欲,讲解员也会借机将这件文物的“前世今生”细细讲给孩子们听。“策划这个活动,就是希望在春节前搭建亲子互动平台,让沈阳博物馆能够成为青少年群体的研学阵地。”姜欢说,这个活动得到了家长们的认可,很多家长认为在兔年春节前举办活动很有意义。
创新活动形式,让文物活起来
白釉黑彩梅瓶出土于沈阳康平张家窑林场长白山4号墓,造型古朴。瓶身通体施白釉,以黑彩绘有包括兔子在内的五只动物,并按照真实比例分布。其中,鹿、羊和两只狗体积较大,均匀绘在梅瓶的四个面,两只狗的位置相对,中间以鹿和羊相隔,在瓶身上形成了狗追鹿、狗追羊的场景。
活动中寻找的小兔子,位于梅花鹿下方。梅瓶上的兔子形象灵动,四条腿壮硕有力,好像正要跃起,后方还绘有草叶纹的图案。兔子与其余四只动物以同一方向奔跑的姿态呈现,整个绘画手法写实而生动。
这件白釉黑彩梅瓶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是沈阳厚重历史与多元文化的重要代表器物之一。“在兔年春节到来之际,我们以这只小兔子为活动策划的灵感,将博物馆的社会教育职能与千年前的文物相结合,守正创新,让文物活起来!”姜欢说。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刘海搏
(《沈阳日报》 2023年01月19日 12版)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